1.用人單位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職工在陪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向社保中心申請後,由社保中心支付。陪產假工資通常按照當地社會工資標準支付。當員工工資高於社會工資標準時,用人單位將補足差額。
2.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職工在陪產假期間的工資由單位按照配偶生育時間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基數計算。
異地,部分省份男性可享受15天護理假,工資、獎金等福利待遇照常發放。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第五十五條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以下內容:
(壹)生育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醫療費用;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壹)女職工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