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教育部關於進壹步規範義務教育階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見。
壹是依法加強義務教育招生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全部就近入學。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學校的招生規模和適齡兒童的居住條件,合理劃定公辦學校的教學區域,確保轄區內每個適齡兒童都有壹個就近公辦學校的學位。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可自主決定招生範圍和規模,招生規模應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義務教育階段,各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采取任何形式的入學考試或測試,不得以“奧數”等競賽或獲獎證書“擇優錄取”,不得以舉辦“實驗班”、“雙語班”等各種名義招生和分快慢班。招收體育藝術特長生的學校,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體育藝術專業水平測試和招生,學校不得單獨進行體育藝術專業水平測試和招生。
二、加強高中招生計劃管理
高中必須按計劃招生。招生計劃每年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編制,並在當年“中考”報名前向社會公布。涉及跨省市的招生計劃,由學校所在地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商有關市同意後編制。跨省招生的招生廣告(包括紙質、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形式)應與招生計劃壹致,並向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公辦高中不得跨省市招生。各高級中學要按照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招生,不得超計劃招生,不得無計劃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