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和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二)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3)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和服務者追償。
2.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知道並且應當知道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依法與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3.JD.COM、淘寶等網購平臺承擔責任的前提是:
(1)無法提供銷售者和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
(2)不承擔絕對直接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賠償後,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依法與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