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禁止簽發無對價的匯票以欺詐銀行或其他票據當事人。所謂無對價匯票,是指付款人與受票人(收款人)之間不發生任何商品或服務交易或債權債務關系而簽發的票據。該草案的出臺違反了《票據法》的基本原則。因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除稅收、繼承和贈與的情況外,票據的取得必須支付對價,即應當向對方支付相應的被認可的價款。這壹規定是公平原則的體現,是票據法確立的壹項重要原則,當事人必須遵守。但現實中存在當事人無對價簽訂匯票並利用該匯票貼現、套取或騙取銀行資金,或利用該匯票騙取票據其他當事人資金的情況。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真正實現債務人利用票據作為支付工具清償債務的目的,保證我國的票據活動服務於商品交換,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票據法》要求票據的簽發和取得應當具有真實的買賣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禁止簽發無對價的票據以欺詐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
上一篇:張家港的住房公積金怎麽取出來?下一篇:證券分析師和金融分析師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