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定:“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和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的,不得僅僅因為其為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
《電子商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當事人利用自動信息系統訂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為,對使用該系統的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電子商務中,當事人被推定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因此,網上拍賣活動的相關合同可以通過網上平臺的自動信息系統簽訂和訂立。
根據《電子簽名法》第四條規定,“能夠有形地表現其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電子合同和成交確認書可以等同於傳統的線下紙質合同和成交確認書,滿足拍賣法對相關合同和成交確認書的形式要求。拍賣企業通過合法設立的網絡拍賣平臺開展業務的,通過該平臺簽署和存儲的電子文件通常具有較高的中立性和客觀性,進壹步強化了電子文件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