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衛過當。是指行為人的正當防衛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2、防禦挑釁。是指行為人故意戲弄對方,使其非法侵害自己,然後在壹個借口下傷害對方。
3.防衛侵害第三人,也稱之為外部防衛。它指的是維權者對實施非法侵權行為者以外的人實施的侵權行為。
4.假想防衛。是指根本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因行為人猜測、估計、推斷不法侵害的存在而被侵害。
5.預防也叫預防。是指行為人在不法侵害行為尚未發生或者到達之前,對將要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采取的所謂防衛行為。
6.事後辯護。是指不法侵害行為終止後,針對不法侵害人的所謂防衛行為。
具體到妳,比如他們先打了妳,也就是“正在進行非法侵害”,而且他們使用了兇器,“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麽就是正當防衛,妳還擊時打死對方不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先下手,也就是“事前防禦”;或者已經打倒了壹個人,給他補了壹刀,就是“後防”。那妳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是要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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