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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律師事務所的條件

設立普通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師法》和本辦法要求的律師;

3.發起人應當是具有壹定執業經驗、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到停止執業處罰;

4、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產。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除符合《律師法》規定的壹般條件外,還應當有至少兩名符合《律師法》規定的可以專職執業的律師。

需要國家投資設立律師事務所的,應當由縣級地方司法行政機關設立,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申請設立許可前撥付籌建經費並提供經費保障。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律師行業發展的需要,適當調整本辦法規定的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和個體律師事務所設立的資產數額,報司法部批準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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