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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的補充規定

第七十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簡陋,從事傳統、低風險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個體生產者。

食品攤販是指食品經營者臨時占用道路、廣場等室外公共場所,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者固定店鋪外擺攤設點、搭棚,從事食品銷售或者現場生產銷售的行為。

第七十壹條食品安全法實施前已經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衛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滿後,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存在的其他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

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營業執照的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經營者,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衛生監督審核。

第七十二條本辦法自2011 12 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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