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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壹可以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件是法院判決和裁定。

法律主觀性:

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應當是下列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具有給付內容的文書:1 .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民事調解書,行政賠償判決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支付令,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2、依法由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裁決;3.中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4.公證處授予的依法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追償債務的債權文書和物品;5.人民法院認可的外國法院和臺灣省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外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二條:判決書應當載明判決結果和作出判決的理由。判決書的內容包括: (壹)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4)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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