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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察機、預警機、偵察衛星未經許可侵入(或穿越)領空就能被擊落?為什麽?

現代國際法中有壹條關於主權領土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則。壹個國家的領土包括它的陸地、領海和領空,壹個主權國家的領土不容侵犯。根據1944芝加哥公約,航空器在法律上分為民用航空器和國家航空器,分別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軍隊、空軍、海軍和警察部門使用的飛機應視為國家飛機。未經特別協定或其他方式許可,締約國壹方的本國航空器不得按照其規定飛越或降落在另壹締約國的領土上。

攜帶精密電子偵察設備的軍用偵察機、預警機和偵察衛星,在和平時期明顯敵視主權國家,威脅主權國家的國家安全與和平秩序,挑釁國家主權,違背了國家間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國際法基本原則。根據國際慣例和國際法,當外國軍用飛機在本國領空從事可能危害本國國家安全的行為時,本國完全有權采取相應的防範措施,包括派飛機進行監視跟蹤、警告、降落甚至在沒有警告的情況下將其擊落。1944年在芝加哥締結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不僅對國家領空的法律地位作出了同樣的規定,而且在第三條中明確規定“壹締約國的本國航空器,未經特別許可或以其他方式並依照其規定,不得飛越或降落另壹締約國的領土”。外國軍用飛機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壹國領空,這已成為國際法的既定規則。違反這壹規則被視為對壹國領土主權的侵犯,該國有權通過國際法允許的任何手段制止這種侵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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