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藥品驗收管理系統的內容包括:1。所有藥品必須通過驗收才能入庫銷售,外購藥品的驗收由處方檢查員負責;2、檢驗員應根據“隨附單”和進貨記錄的內容,對到貨藥品逐批進行驗收;3、驗收藥品應在待驗區域內進行,在規定時限內及時驗收,壹般藥品應在到貨後2小時內完成;4.驗收時,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藥品的包裝、標簽、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進行逐壹檢查;5.接受藥物時檢查有效期。壹般情況下,有效期不足6個月的藥品不得入庫;6.驗收時如發現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檢驗員應及時填寫報告表,交質量管理員,退回供應商;7、驗收藥品後,倉管員按藥品陳列和存放分類要求入庫或交給各櫃營業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國家藥品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藥品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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