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鄉村振興的主要措施是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在“三農”工作中,農村土地問題是核心和關鍵,是農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新形勢下深化農村改革,主線仍然是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系。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提出,保持承包關系中的土地長期穩定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給農民長期“定心丸”。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保持了“三農”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時間節點與第二個百年目標相吻合,彰顯了黨中央堅定保護農民土地權益的決心,激發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為鄉村振興戰略的順利實施提供了堅實基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以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鄉村振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社會各界參與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活動。對在鄉村振興推進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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