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管理實施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建成區內的城市管理執法活動和執法監督活動。本辦法所稱城市管理執法,是指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城市管理領域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職責的行為。
第三條城市管理執法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治理、源頭治理、權責壹致、協調創新的原則,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管理執法的指導、監督和協調。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管理執法的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工作。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管理執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