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鄭州銀行和當地房管局?開放互鑒?
鄭州銀行和當地房管局就羅生門公開交換意見,讓很多人無法理解。鄭州銀行在回答某樓盤業主關於預售款監管賬戶的問題時,鄭州銀行回復說他們是按吩咐辦事,意思是不負責。鄭州房管局對鄭州銀行的回答明顯不滿意,房管局對外回應的相關工作人員肯定不像鄭州銀行說的那樣,相關監護有相關監護規則。根據目前的最新進展,鄭州房管局其實已經打算追究鄭州銀行的責任,這也是雙方公開交流的具體體現。
2.樓盤預售款出現問題的責任方:住建部和銀行部工作人員。
在今年5438年6月+10月最高法發布的司法解釋中,不難發現,對於房地產預售資金監管有相應的規章制度。按照目前的規則,當出現挪用預售資金等壹系列問題時,如果住建部門和銀行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存在違規操作,那麽這些相關工作人員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雖然有些工作人員是有責任的,但是根據民法解釋,住建部門和銀行部門是他們的工作單位,他們要承擔最終責任,優先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鄭州市住建部門和銀行的相互拉扯,很明顯目前的司法解釋是追究住建部門或銀行的責任,但這必須建立在這兩個部門的工作人員違規操作或存在重大缺陷的基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