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五條行紀人低於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行紀人未經委托人同意賠償差額的,該交易對委托人生效。
行紀人高於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利息歸本金。
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第九百五十六條行紀人按照市場價格買賣商品的,除委托人有相反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可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前款規定的情形下,行紀人仍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