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法律是如何規定債權轉讓的?

法律是如何規定債權轉讓的?

法律分析: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的效力以債權轉讓通知為準,不得遲於債務履行期。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前,對轉讓人(原債權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即債務人對債權人仍履行義務的,也可以免除其債務。受讓人不得以債權已轉讓為由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而只能要求轉讓人返還其從債務人處收到的履行。表面讓與的效力。當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其債權向第三人轉讓時,即使轉讓沒有發生或者轉讓無效,債務人基於對轉讓事實的信賴而對第三人所作的履行仍然有效,這種行為稱為表見轉讓。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對轉讓人的抗辯。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時,仍可依法對受讓人抵銷債權。如果受讓方也享有債權,也可以直接主張,由受讓方抵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其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三)依法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 上一篇:實施和執行的區別是什麽?
  • 下一篇:民法典中相鄰關系的司法解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