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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相鄰關系的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

相鄰權不是獨立的財產權,而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屬於所有權的範疇。相鄰權,如上所述,是指不動產的兩個以上相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時,要求對方提供便利或者接受限制的權利。那麽相鄰權的主體就是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相鄰權的內容隨著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復雜。相鄰權的客體在我國學術界存在爭議,大致分為三種觀點:壹種觀點認為相鄰權的客體是不動產本身,另壹種觀點認為相鄰關系的客體是不動產權利行使中體現的利益,另壹種觀點認為相鄰關系的客體是相鄰當事人實施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相鄰權因客體不同而不同。相鄰不動產權屬不明的,相鄰權的客體是不動產本身。但是,大多數相鄰權的客體是不動產所有權和使用權行使所體現的不動產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相鄰關系依照其規定處理;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第二百九十條物業的所有權人應當為相鄰的所有權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相鄰所有人之間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尊重自然流向。第二百九十三條建築物的建造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第二百九十四條房地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棄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土壤汙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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