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優先承租權,但並不排斥優先承租權。2.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了優先承租權,這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3.合同期滿後,出租人應當保證原承租人優先租賃權的實現。新的競買人提出新的租賃條件後,出租人應先詢問原承租人是否願意接受新的租賃條件。承租人接受租賃條件的,出租人應當將租賃物優先於原承租人,只有原承租人明確表示不能接受新的租賃條件時,出租人才能將租賃物租賃給新的承租人。4.約定的優先租賃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但新承租人善意租賃的,優先租賃權不能否定新租賃合同的效力,只能追償違約方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被所有權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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