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案件的批復》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房屋補償安置發生爭議,或者雙方達成協議後,壹方或者雙方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從這個回復可以看出,拆遷補償協議可以適用民法和合同法。壹般來說,實踐中有四種情況可以主張解除補償協議,即:1、撤銷或者確認房屋拆遷相關行政許可違法。2.房屋評估機構不合法或評估不合理。3.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明顯不公平。4.未成年人或行為能力有限的人簽署的協議。因此,當發生上述情況時,房屋拆遷當事人可以反悔補償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補償協議,或者確認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