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該條是關於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有關資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有關資料。納稅申報是納稅人為了正確履行納稅義務,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報告的壹種稅收征管制度。納稅申報是納稅人向國家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程序,是稅務機關確定納稅申請、開具完稅憑證、限期繳納稅款和進行稅務檢查的主要依據。該系統對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和納稅人主動納稅意識,加強稅收征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有關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並追繳稅款和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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