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親屬以外的人之間打麻將、打撲克等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參加人數不足10人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定罪處罰:
(壹)人均賭資不足1000元,屬於“麻將娛樂”,不予處罰;
(二)人均賭資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三)人均賭資3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處5日以下拘留;
(四)賭博人均5000元以上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壹款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最高法、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以營利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總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10余名中國公民出境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第九條規定,以少量財物輸贏從事娛樂活動,為棋牌室等娛樂場所提供正常收費的場所和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不以賭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