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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反傾銷稅的三個條件

征收反傾銷稅的條件是:被調查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值;進口國生產類似產品的國內產業受到法律損害;低價出口與進口國國內產業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

反傾銷稅的征收期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四十九條

反傾銷稅生效後,商務部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可以決定對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在壹段合理時間後,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並在審查利害關系方提供的相應證據後,也可以決定對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

價格承諾生效後,商務部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可以決定對繼續履行價格承諾的必要性進行復審;在壹段合理的時間後,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並在審查利害關系方提供的相應證據後,可以決定審查繼續履行價格承諾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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