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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機構采集個人信用信息需要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

《征信業管理條例》4嚴格法律責任。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違反《條例》規定,侵犯個人權益的,由監管部門依照《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違反《條例》,侵犯其合法權利的,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企業通過交易收集個人信息時,這些數據應該是公共產品。個人信息數據和我們平時接觸的土地、水、空氣壹樣,具有很強的公益性。它是壹種公共資源,必須受到公共機構的保護,如政府機構或第三方自律組織。這個時候,只有公共機構作為第三方,才能有效保護和存儲個人信息,就像目前政府已經設立的檔案機構壹樣。

因此,政府的征信機構應該強制企業共享所有信息,企業必須無條件地將經營中收集的信息提供給公共征信機構。對於不願意分享信息或者打折分享信息的,要制定相應的懲罰措施,讓他們遵守行業規則,分享信息。

擴充《征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65438號+0)的數據。

第十三條收集個人信息應當征得信息主體的同意,未經其同意不得收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開的信息除外。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履行職責有關的信息,不得視為個人信息。

第十四條禁止征信機構采集個人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

征信機構不得收集個人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和納稅金額等信息。但是,征信機構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並取得其書面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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