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1。全面把握清理整頓的範圍。
遵循規範、有序、便利實體經濟發展的原則,準確界定整治範圍,突出重點,增強整治各類交易場所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此次整治的範圍包括從事股權交易、大宗商品中長期交易和其他標準化合約交易的各類交易場所,包括名稱中不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但僅從事車輛、不動產等實物交易的交易場所除外。其中,股權交易包括產權、股權、債權、林權、礦業權、知識產權、文化藝術權和金融資產權;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是指大宗商品的標準化合約交易,采用電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允許交易者在不進行實物交割或實物交割的情況下,通過套期保值平倉成交;其他標準化合約包括有價證券、利率、匯率、指數、碳排放權、排放權等標準化合約。
各交易場所已設立的分支機構,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行清理整頓。
依法經批準設立的證券期貨交易所,或者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交易金融產品的交易場所,不屬於本次整頓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