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某種影響力的人或組織粗暴對待相關人利益的做法,壹般指噪音擾民。噪音是聲波的頻率和強度發生不規則和混沌變化的聲音。從生理學上講,任何幹擾人正常休息、學習和工作的聲音,以及幹擾人聽力的聲音。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噪音的來源有很多,比如街上的汽車聲,安靜的圖書館裏的人聲,工地上的機器聲,鄰居家電視機的巨響。在通信領域,幹擾信號傳輸的能量場稱為噪聲。這個能量場的來源可以來自內部系統,也可以來自外部環境。壹般人們用分貝(dB)來衡量噪聲的強度,用信噪比(S/N)來衡量噪聲對有用信號的影響。噪音的可能來源是飛機、汽車、工廠、建築工地和日常生活。噪聲是環境汙染之壹,各國政府壹般都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來控制噪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八條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壹行為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四十四條禁止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以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在商業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