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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關於獨立董事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所謂獨立董事,是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不在公司任職,與公司或其管理人員無重要業務或專業聯系,對公司事務作出獨立判斷的董事。監事會又稱公司監督委員會,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要的監督機構。它是在股東會領導下與董事會並列設置的內部機構,對董事會和總經理的行政管理制度行使監督權。獨立董事的主要職責: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特別關註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有利害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履行獨立董事職責。監事會的職責:(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委派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十)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十壹)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對公司聘請和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十三)審議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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