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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的基本屬性

法律解析:狹義的證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用於或可能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真相的壹切根據或證據,證據具有證明力和證明力兩種屬性。證據需要滿足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要求。當壹個問題需要被證實時,與之相關聯的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事實就成為證明問題的證據。另壹方面,如果沒有被證明的問題或相關性,事實就不叫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拒絕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駁回證據,或者接受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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