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經過法庭質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以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經過法定程序公證的文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是,除非有足以推翻公證書的相反證據。第六十八條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和節錄本。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第六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辨別視聽資料的真偽,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審查確定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壹條:證人證言必須經過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質證、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院發現證人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應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