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便利。行政便利是指行政機關應盡可能采取便利的方式,方便行政相對人與政府打交道,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周到的服務。我國很多法律都規定了具體的、可操作的便民措施,有的甚至直接將其定義為法律原則。
2.行政公開。行政公開是指行政機關的重大行政行為或者與公民權利義務直接相關的行政行為,應當以壹定的方式讓公民知曉,以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與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告知義務相對應。
3.行政效率。法律主要通過壹些保障措施來保證行政效率。壹是在保障行政相對人基本人權和公正行政的前提下,規定簡易行政程序,簡化行政程序。第二,應當設置時效或期間制度,使行政行為的各個步驟都受到法定時間的限制,不得延誤。行政機關的拖延可能導致對相對人權利的默許。再次,規定了替代制度,即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能履行法定義務時,由上壹級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代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