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應承擔以下六項經濟責任:
1.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超出批準業務範圍的其他業務。
2.證券公司應當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募集的資金進行自營。
3.對投資者負有誠信義務,正確執行客戶指令,為客戶保密。
4.嚴禁從事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性行為。證券公司及其營業網點應當在監管部門批準的營業場所經營證券業務,嚴禁開設或者與他人合作開設非法交易網點進行非法證券交易。
5.按照規定提取和設立交易風險準備金。
6.應承擔違反開戶和交易規則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七條* *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壹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賠償。
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