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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代理的法律問題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委托代理的授權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任何形式,但法律規定必須采取書面形式的除外。《合同法》第10條對合同的訂立也有類似的規定。

法律對證券交易代理人的授權沒有特別的規定,可以認為以口頭或者其他非書面形式授權證券交易代理人是合法的。雖然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會降低未來客戶之間發生糾紛的可能性,降低券商的經營風險,但並不能得出只有委托書才能證明代理行為有效的結論。關鍵在於,代理人的行為應當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權。實際上,如果只要求受托人提交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證券公司的審查僅限於形式,無法辨別授權委托書的真偽,沒有實際意義;但如果所有委托書都要求公證,相關費用的激增勢必影響股票交易的便利性和速度,這與委托代理提高民間流通效率的初衷相違背,缺乏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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