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證券交易代理人的授權沒有特別的規定,可以認為以口頭或者其他非書面形式授權證券交易代理人是合法的。雖然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會降低未來客戶之間發生糾紛的可能性,降低券商的經營風險,但並不能得出只有委托書才能證明代理行為有效的結論。關鍵在於,代理人的行為應當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權。實際上,如果只要求受托人提交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證券公司的審查僅限於形式,無法辨別授權委托書的真偽,沒有實際意義;但如果所有委托書都要求公證,相關費用的激增勢必影響股票交易的便利性和速度,這與委托代理提高民間流通效率的初衷相違背,缺乏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