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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區渠道工程保護範圍劃定標準

為進壹步明確灌區管理範圍,明確灌區管理責任,保障灌區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以及《水利部關於加快劃定水利工程管理保護範圍的通知》(水雲管[2018]339號)以及《宜賓市水利局關於轉發四川省水利廳關於加快劃定水利工程管理保護範圍的通知》(宜水函[2019]131號)等相關文件的要求,興文縣水利局進行了劃定 經縣政府同意,現公告如下:

首先,劃定灌溉區名單

(1)東風水庫灌區,類型:中型。

(二)豐丸石水庫灌區,類型:中型。

二、灌區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劃定標準:

灌區渠道管理範圍:幹渠、堤身、堤身後坡腳外5 m為管理範圍,無需另設保護範圍。

第三,水利工程管理保護範圍的劃定是加強執法監督和管理保護的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四川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修建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在灌溉渠道內從事影響灌溉渠道穩定、危害灌溉渠道安全等妨礙行洪的活動,不得新建或者擴大灌溉渠道管理範圍。禁止損壞渠系建築物、勘界管理線樁(牌)和公共標誌以及灌區防洪水文設施;在灌溉渠道管理範圍內,新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必須經過充分論證,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主管機關為宜賓市興文縣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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