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采用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1)因健康原因無法出庭;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人員。
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如下:
1.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10日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允許,在開庭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如實作證和作偽證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
3.證人出庭後,作證前,法官應當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4.法官和當事人可以詢問證人。不允許證人旁聽庭審;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允許證人對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產生的交通、住宿、餐飲、誤工費等必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應當預交費用;當事人不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人民法院應當先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