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法系國家和地區,成文法和判例法都是法律淵源,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所謂判例和判例法,是以法院判決為基礎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對以後的判決具有法律規範效力,可以作為法院判決案件的法律依據。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國家的主要法律淵源,是相對於大陸法系國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判例法的來源不是專門的立法機關,而是法官審理案件的結果。它不是由立法者創造的,而是由司法機關創造的。因此,判例法也被稱為法官法或普通法。判例法的基本思想是承認法律本身是不可能完整的,立法者只能著眼於壹部法律的原則性規定。法官在遇到具體案件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的實質作出具體的解釋和判斷。其基本原則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審理案件時,必須以前壹法院的先例作為審理和裁決的法律依據;對於我院和上級法院生效判決已經處理的問題,如果遇到相同或者類似的案件,在沒有新的情況、沒有更充分的理由的情況下,不得作出與前壹判決相反或者不壹致的判決,直到將來某壹天最高法院對另壹個類似案件作出不同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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