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修改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修改

法律解析:回避是指司法人員因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不參與案件的偵查、審判等活動。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對案件有興趣;3.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法官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回避。法官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

  • 上一篇:緬懷魯迅先生有哪些寫作技巧?
  • 下一篇:男子詐騙300萬買彩票,其中654.38+04.5萬。如何從法律角度解讀這個案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