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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言可以作為直接證據嗎?

證人證詞不得用作直接證據,具體如下:

1.證人證言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屬於直接證據,否則不屬於直接證據;

2.所謂直接證據,是指與案件主要事實直接相關的證據,即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所謂間接證據,是指與待證明的案件事實有間接聯系的證據,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事實,需要結合其他證據才能證明案件事實。間接證據也稱為間接證據。所謂案件主要事實,就是對認定案件爭議或者解決訴訟爭議具有關鍵意義的事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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