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除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成年人駕駛非機動車不準載人;
(二)搭載未滿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3)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客應當佩戴安全帽;
(4)采取加固措施,防止貨物散落漂移,影響道路交通。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電動自行車未按規定登記上道路行駛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二)盜竊、冒用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的,沒收號牌,並處五十元罰款;
(三)已註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未懸掛號牌、號牌不全或者不清晰,或者故意汙損、遮擋號牌的,處警告或者20元罰款;
(四)駕駛非機動車、牽引動物、用手打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其中影響安全駕駛行為的,處以二十元罰款;
(五)駕駛拼裝的非機動車,或者駕駛改變外形、結構或者改變技術參數的非機動車,影響駕駛安全的,責令改正,處五十元罰款;
(六)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客不佩戴安全頭盔的,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七)非機動車裝載未采取加固措施,發生貨物散落、飄散等影響道路交通的,處以二十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