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第十壹條拍賣企業可以在設區的市設立。設立拍賣企業,必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拍賣行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設立拍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100萬元以上;(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和章程;(三)有與拍賣業務相適應的拍賣師和其他工作人員;(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五)符合國務院關於發展拍賣業的規定;(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