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壹)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撥給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財政性資金,但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七條第(二)項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程序,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