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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的概念和適用範圍

法律主觀性:

政府采購的六種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詢價、競爭性談判、單壹來源采購以及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采購方式。

法律客觀性:

《招標投標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招標投標活動。

文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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