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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供應商的要求

法律解析: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益關系之壹的,應當回避: (壹)參與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的;(二)在參與采購活動前三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或者監事;(三)參與采購活動前3年內為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妻子、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五)與供應商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項目和部門的集中采購項目。技術和服務標準統壹、采購人常用的項目列為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根據業務需要對部門和系統有特殊要求,可以統壹采購的項目,列為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第四條《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委托集中采購代理機構采購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所謂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自行采購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限額以上的項目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為采購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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