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項目和部門的集中采購項目。技術和服務標準統壹、采購人常用的項目列為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根據業務需要對部門和系統有特殊要求,可以統壹采購的項目,列為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第四條《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委托集中采購代理機構采購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所謂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自行采購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限額以上的項目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為采購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