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行辦法》用於制定壹定時期內特定範圍內工作和事務的具有約束力的臨時性行為規範。它涉及的學科範圍廣,適用性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政府采購,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預算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采購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的政府采購。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所稱財政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采購機構通過購買、租賃、委托或者聘用等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政府采購,不適用本辦法: (壹)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緊急采購的;(三)人民生命財產有危險,需要緊急采購的;(四)中國境外機構境外收購;(五)財政部和省級人民政府(含計劃單列市,下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率和維護公眾利益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