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的供應商可以依法通過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購合同實行分包的,中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應當就分包項目負責。分包要註意以下幾點要求:1。分包應公開進行,並得到買方的同意。中標供應商不得私自分包。通常的公開采購方式是采購人事先明確規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是否可以進行分包或者經采購人同意是否可以進行分包。第二,依法轉包。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必須遵守分包,采購人不得非法同意分包。比如,施工企業不得分包主體工程和重點工程,不得分包以提供知識服務和智力服務為標的的合同。三。合同履行依法需要相關市場準入合法資質的,分包商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和相應資質,禁止分包給未取得合法資質的供應商。四。表明中標供應商應對整個合同(包括分包部分)的履行承擔全部責任,分包供應商僅對分包部分承擔責任。分包供應商不履行合同時,中標供應商應當自行履行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四十八條經采購人同意,中標人和中標供應商可以依法通過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實行分包的,中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應當就分包項目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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