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十二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回避。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的評標委員會成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的談判小組成員、詢價采購中的詢價小組成員。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相關的監督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