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交通事故起訴流程如下:
(1)準備起訴書和證據材料當庭起訴;
(2)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立案受理;
(3)法院開庭審理並作出判決;
(4)壹方不履行判決規定的義務,另壹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126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二、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如何辦理?
1.受害人住院後,準備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傷情鑒定申請書、住院過程記錄、個人身份證明等材料;
2、委托或由交通管理部門進行鑒定;
3.鑒定人根據提供的材料進行鑒定,三十日內出具傷殘鑒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