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司機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相應駕駛證並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在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三)無造成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或者醉酒駕駛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病史、精神病及其他可能危及駕駛安全的疾病,無酗酒和吸毒記錄。
校車司機
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持證明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向設區的縣級或者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註允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駕駛校車。禁止雇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核。
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道路交通規則和機動車駕駛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