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是指各級政府為從事日常政府活動或滿足公共服務目的,使用國家財政資金和政府貸款購買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政府采購不僅指具體的采購過程,也指采購政策、采購程序、采購過程和采購管理的總稱,是公共采購管理的壹個體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第四十條詢價采購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壹)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人數為三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規定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估交易的標準。(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質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至少三家供應商,並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進行報價。(3)詢問。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報壹個不能壹次更改的價格。(4)確定交易的供應商。采購方按照滿足采購需求、質量服務對等、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在查詢結果後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應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