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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誠信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

法律分析:誠實信用,基本內涵主要包括誠實守信和信賴保護。具體來說:

1,誠實守信:

行政主體不得為自身利益欺騙行政相對人,違背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初衷和目的。

政府在制定法律、政策、決定和承諾之前,必須充分考慮各種復雜的情況,聽取多方意見,在慎重考慮的基礎上做出決定。

行政主體必須依法行政,不得隨意反悔。

法治要求法律規範的穩定性、連續性、可靠性和可預測性。

行政活動應該具有真實性和確定性。行政主體進行行政活動時,應當基於真實的目的和意思,意思表示真實準確。真實性不僅適用於行政法律行為,還包括行政事實行為,如咨詢、信息提供等。因虛假或者錯誤的行政行為給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政主體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信任保護

信賴保護原則是指人民基於對國家公權力行使結果的合理信賴而進行的計劃或行動,由此產生的信賴利益應當受到保護。

信任前提:必須有值得保護的信任基礎、信任表現和信任。

具體要求:行政行為壹經作出,除非有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撤銷、廢止或變更,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既得利益和合理期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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