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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地攤經濟的政策

法律分析:國務院發布的《個體工商戶條例》中指出,沒有固定經營場所的流動攤販,也可以按照規定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辦理登記事項時無需登記具體經營場所。同時,國務院發布的《查處無照經營辦法》也規定,在特定情況下,未辦理工商登記從事經營的流動攤販不屬於無照經營。2020年5月,李克強總理在視察中指出了攤位經濟的重要性,地方政府做出了回應,出臺了壹些政策來支持攤位經濟的發展。

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條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平等市場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

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業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登記。

第二十九條對無固定經營場所攤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條下列經營活動不屬於無證無照經營:

(壹)未依法取得許可,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時間銷售農副產品、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身技能從事便民勞務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不需要許可或者登記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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