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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範圍和內容

政府購買服務包括政府向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和政府履行職責所需的輔助服務。不屬於職責範圍的服務、政府直接履行職責的事項、融資活動以及法律明確規定的其他事項,政府可以購買服務,如:治安風險排查治理服務、就業指導服務、傳染病防控服務、法律服務、課題研究和社會調查服務、會計審計服務、會議服務等。

服務采購的範圍很廣,主要包括印刷、出版、政府采購項目的設計(如工程設計)、車輛的維修(車輛保險、車輛維修等。)和會議。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包括直接惠及公眾的公共服務和直接惠及政府自身績效的輔助服務。其中,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的公共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基本公共服務、社會管理服務、行業管理和協調服務、技術服務。政府購買服務的範圍和內容實行指導性目錄管理。

法律依據: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

第十條

下列項目不得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

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的服務;

(二)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行的事項;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貨物和工程的政府采購,以及打包工程和服務的項目;

(4)融資行為;

(五)購買主體人員的招聘、聘用,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設置公益性崗位;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文章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適用招標投標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撓或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第六條

政府采購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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